年届五旬的高女士为改善自身形象,斥资近18万元到美容医院接受脸部整形美容。孰料非但没达到变美的目的,反而有了“被毁容”的感觉。尽管事后美容医院为其免费做了后续治疗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高女士仍不满意。她以美容医院的服务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一赔三”。近日,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2日,高女士慕名来到本市某家知名美容医院接受脸部整形。美容医院安排整形专家刘医师为其注射“爱贝芙”进行美容,并提供其他配套辅助治疗。在美容医院为高女士注射“爱贝芙”前,双方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对相关、义务及风险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历经一个半月的疗程,高女士共支付各项费用计17.88万元。
可经过整容后的高女士,怎么看也觉得自己的容貌不如从前。她与美容医院进行交涉,美容医院又在两个多月内免费为高女士治疗10多次,并赠送名牌钱包和金条等作为补偿。但高女士仍认为效果不甚理想,遂将美容医院告上法庭,诉请判令美容医院退还服务费17.88万元、赔偿53.64万元、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公证费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原告就诊检查情况及整形需求,为其提供注射美容整形服务,符合双方约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明被告的服务构成损害,故相关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陈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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