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全国旅游办事质量提升年
旅 游 服 务 警 示
第3号
国度旅游局质量监督治理所 2010年6月1日
不克不及让白叟和孩子
成为观光社附加费“潜规矩”的受害者
案例:退休教师王师长教师和老伴参加某出境游组团观光社组织的澳新七日游,该团一行28人,太原租车公司当我们接触到了太原租车公司的时候要求对方为我们出大量同款式的车子,那么可能就需要我们破费一下了,这是因为是车子的数量相对较多,需要的资金数量也比较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支付的资金肯定就会多一点。,个中60岁以上白叟7人,18岁以下4人。观光社的宣传单上写的是团费每人13000元,但在签订合同时,观光社又请求60岁以上白叟和18岁以下青少年每人多交3000元至3300元不等的附加费。王师长教师和老伴对附加费用提出质疑,观光社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因60岁以上老年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花费程度不高,所以向他们征收团费之外的附加费用,并表示这是浩瀚观光社广泛存在的“潜规矩”。王师长教师是个细心人,据他不雅察,在全部行程中,60岁以上白叟吃住行游和年夜家一样,观光社并没有供给任何附加的办事,他们在旅游中的花费才能有时跨越60岁以下的旅游者。以该团为例,7位白叟平均购物花费在8000元国民币以上。王师长教师回国后,向有关旅游行政治理部分提出投诉。在旅游行政治理部分的干涉下,该出境游组团观光社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了王师长教师,并受到了响应的行政处罚。王师长教师认为这种“潜规矩”是对老年人和孩子的歧视和勒索,太原租车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任意选择我们想去的地点。,应果断予以禁止。
就此,在“端午节”假期即将到来之际,国度旅游局质量监督治理所特向广年夜旅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者在与观光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请求观光社在合同中明白交通、住宿、餐饮办事指派及其标准;观光社同一指派的游览项目标具体内容及时光;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法;观光社指派的购物次数、逗留时光及购物场合名称;须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第二,《观光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观光社不得因为旅游者存在的年纪或者职业上的差别,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合的合同事项,如附加费用等,太原到平遥古城包车因为历史悠久且保存完好已经成为了一个不错的旅游景点。,除非观光社供给了与其他旅游者比拟更多的办事或旅游者主动请求,违者要受到处罚。
第三,假如观光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仅因旅游者年纪或者职业上的差别,对旅游者提出附加费用请求,或者拒绝持续实施合同、供给办事,或者以拒绝持续实施合同、供给办事相威逼,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标地的旅游行政治理部分投诉,请求急速禁止观光社、导游、领队的行动,也可在旅游活动停止后,向组团社地点地的旅游行政治理部分提出投诉,请求补偿。
第四,旅游行政治理部分对仅因旅游者年纪或者职业上的差别,对旅游者提出附加费用请求,或以欺骗、钳制等情势请求旅游者缴纳附加费用的观光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将按照有关律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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