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2日,穆先生在淘宝平台“冰熊电器工厂店”购买了一台家用冻柜。18日收到冻柜后觉得排水口不规则,底座焊接处发现烧焦的痕迹,便通过淘宝平台向销售者询问缘由,却被这家店主、、。
随后,经营者通过穆先生的电话号码找到了他的微信号,申请添加后,再次进行。其用语、,甚至对穆先生的人身安全进行、!
消委会联系淘宝商家管理后台,请求协助解决。最后,淘宝平台致电穆先生赔礼道歉,并提出赔付100元。但穆先生表示经营者的态度比重要,只接受了淘宝平台的道歉,了现金100元的赔偿。
消委会提醒:这起网络购物,从对商品质量的疑问,成电商对消费者人格的严重,这样的电商行为恶劣。该侵权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的的。
根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的:侵害消费者人格、或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017年4月5日,朱先生在某通讯营业厅办理了“VIP客户免费领手机”业务。谁知,2017年5月初至6月中旬,朱先生陆续收到自称是某分期金融机构的电线百余条,催其还购机款,并以要公开朱先生“借贷不还”征信记录相。
原来,2017年4月初,该营业厅为朱先生办理的实际上是“0首付分期贷款购机”和“购手机返话费”两项业务。因店员大意,将银行卡号填写错了,导致放贷的金融公司无法从其卡上扣款,这才不断地收到催还贷款的短信和电话。朱先生遂到消委会投诉。
经查,该营业厅借助某通讯公司招牌,打出“免费领手机”吸引顾客。然后,再用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向金融机构0首付借贷手机款。最后,用贷款购得的手机参加某通讯公司的“购手机按月返话费”活动,每月的话费返款,就打到顾客银行卡上,再由金融机构扣除。
消委会提醒:本案中经营者了消费者的个人意愿,隐瞒操作,使消费者被动地选择了商品和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8条和第9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魏伶优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是一起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典型案例。
2017年8月29日,殷先生在青山机场某商贸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机票,导购员推荐存入1000元办理VIP会员,二次购买机票、火车票即可享受优惠,而且存入的1000元可抵扣1200元购买的机票或火车票款。殷先生当即存入1000元成为了VIP会员。
同年9月20日,殷先生到该公司订购机票,本以为之前预存的1000元和赠送的200元可以在本次购票中抵扣,却被告知,按公司,本次购票最高只可抵扣100元,剩余的1100元以后购票可逐次抵扣。殷先生蒙了,这完全不是当时的承诺啊!遂向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委会工作人员向该公司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后,他们同意殷先生前往青山机场办理退款手续。殷先生提出,青山机场距离市区有20来公里,前去办理退款手续耽误的时间和车费应该由经营者承担。在消委会的再次调解下,经营者退还殷先生1000元预存款,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100元。
消委会提醒:本案是在预付消费模式中夸大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但在服务过程中却玩文字游戏消费。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的宣传;第五十: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预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以上之,经营者没有尽到告知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女士于2015年12月在西昌某美容整形医院做了整形隆鼻手术后,总觉得假体不舒服,要求取出假体。2016年11月21日取出假体后,刘女士要求院方退还隆鼻费用11000元。而院方认为是刘女士自行要求取出假体,不应该退费。因此,双方发生争执,刘女士遂到消委会投诉。
在调查中,消委会发现是刘女士自行要求取出假体,并且手术前双方签了手术同意书。刘女士又无法提供,证明是院方手术失败造成的假体取出,手术过程以及术后是否有医疗事故问题。院方愿意走医疗鉴定程序或司法程序,如经第三方鉴定是院方的责任,院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如果不是院方的责任,鉴定费用就应该由刘女士承担,但刘女士不愿意。在本着减少消费者投诉成本的目的下,经消委会多次调解后双方和解。
消委会提醒:认定美容手术是否存在事故,需要出具医疗鉴定书,只有经鉴定机构认定是手术事故,才有利于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或审美角度的不同来自身的权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美容手术的效果存在较多的主观认定,发生纠纷的几率较高。所以,消费者在实施美容手术时千万要谨慎。
2017年8月30日,邱先生在某电器门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创维液晶电视,现场拆封检查无质量问题后道:“因运回家的道崎岖,一难免颠簸,一定要打包好。”经营者满口答应。
谁知,等邱先生将电视机运回家中后,发现屏幕还是破损了,立即返回要求经营者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当天,邱先生来到消委会办公室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调解。邱先生认为,是经营者没有做到有效包装,才使电视机屏幕损坏。经营者却认为,邱先生在付款时就开箱验视过,电视机没有问题,是消费者未安全运输所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认为双方都存在,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得知邱先生是特困户,主动提出了让步:邱先生象征性给付550元(电视机屏幕出厂价1550元),商家自己补贴一部分,为其换了一台同型号的电视机。双方握手言和。
消委会提醒:这起消费纠纷中,双方均无法举证自己是无方。发生纠纷后双方缺乏,不能正确客观看待和处理问题。消委会采取了换位思考的调解方法,引出了消费者为贫困户,买个三千元的电视机不容易,化解了经营者的心理隔阂,从而主动提出让步,最终使这起消费纠纷迎刃而解。
2017年11月17日,三名老年妇女举报,一伙人在安置区宣传一款“睡上去20分钟,血压就能从180降低到150”的床垫。次日,又有老人前来投诉,说是买了那伙人的床垫,睡了没反应,子女也很反感,觉得上当了。
经查,这伙人找了两个老年人为托,使不少老年消费者上当。在面前、在法律面前,这伙人同意了给购买者退货退款。在调查过程中,20多位老年人这才反应过来,纷纷来到消委会办理退款退货手续,合计7万多元。
消委会提醒:近些年来,针对老年人组织的会销,就是以会议的形式开展骗销活动已经是层出不穷。前期以送鸡蛋、米、油等小恩小惠拉拢老年人,然后找托,进行,把推销的商品说成能治疗很多疾病的“良药”,引得很多老年人上当。等活动一结束,商家“人去楼空”,逃之夭夭,只剩下的老年人捶胸顿足、莫及。
2017年3月10日,丁先生以1558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多用途乘用车。2017年7月24日在行驶中,拉杆螺丝断裂,车辆无法行驶。丁先生与经营者协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丁先生遂当天来到消委会投诉。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向双方《消法》和有关“汽车三包”的法律、法规。消费者了解到自己还达不到换车的条件,经营者也了解到涉事车辆还在三包期就出现质量问题,自己有义务承担售后责任。
最后,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一致协议:由经营者将轴承全套更换,车辆在一年内享受免费保养。事后经营者特地向消委会赠送锦旗一面,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的汽车销售单位,要认真研读“汽车三包”新规。同时,消费者需保管好三包凭证、购车,当您的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2016年12月1日,巩先生在宁远桥某送气公司购买了一罐液化气。当时液化气公司工作人员马某收了押金160元,说退还空瓶时退还押金。2017年3月,当巩先生去退空罐子时,经营者告知该门市已经换老板,以不认识金的马某为由,拒不退还液化气空罐押金。多次协商无果,2017年3月15日,巩先生到西昌市消委会投诉。
西昌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到现经营者,并告知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的,如果找不到原经营者,巩先生有权要求现经营者赔偿。现经营者这才提供了原经营的联系电话。经西昌市消委会多次电话与原经营者宣讲《消法》并进行经营之道的沟通,最后原经营者退还了巩先生的押金160元。
消委会提醒:《消法》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这一有效地制约了现经营者,不得不提供原经营者的联系方式,从而大大减少了消费者和西昌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的成本。
2017年7月9日,湖南陈女士在微信朋友圈花2000元购买了一块南红玛瑙。2017年7月12日收到快递,陈女士打开包裹验收,发现包裹里的玛瑙实物和微信图片落差太大,准备与经营者联系,却发现包裹上的寄件人也是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当即拒收了包裹,并向微商所在地西昌市消委会致电投诉。
西昌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通过快递员查到玛瑙商家联系方式。经过工作人员苦口婆心的,微商同意收回玛瑙石,退还陈女士2000元。
消委会提醒:微信购物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很难依据《消法》的相关来买货人的权益。原因一是出售方容易隐藏身份,核实交易双方资料的真实性难度大;二是买卖双方并没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无监督机构,一旦出现纠纷,无法制约;三是出售方并不是规范的销售者,未在相关登记机关注册;四是消委会组织的调解,需要在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一方不接受或者无法找到,调解就无法进行。
2017年7月17日,白先生在西昌市某商场花1500元购买了一只手表,仅使用5天手表就坏了,送该商场三包,修表师傅说:“这种低档次的表,坏了很正常,这只表属于人为损坏,要收维修费用。”
白先生付了160元修理手表,8月6日手表又坏了,修理师傅又说:“这种低档次的手表就不能天天带,如果想现场修理,还是要收修理费,也可以返回厂家免费修理,但不确定什么时间修得好。”白先生这次真的生气了,次日向消委会投诉。
经查,白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委会致电经营者告知:一是白先生的手表还在三包期,经营者有三包义务,不得以无期限的修理时间为难消费者;二是维修师傅言语中,带有对消费者的轻视,也是违反《消法》相关的。经多次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经营者将手表送厂家免费修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不得拖延;二、经营者就言语不当向白先生诚恳道歉。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所购手表第五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营者却以低档次手表、人为损坏为由收取了维修费。第一次维修后不到15天又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又以各种理由消费者现场付费修理。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商品质量有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商品的金额一次性退款;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或者修理。”该商家既不诚信又不守法。(王于文 记者 孙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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