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隆鼻手术夸大宣传,偷换我购买的假体品牌!第二次修复,偷换我的手术方案!沟通躲躲藏藏!非常敷衍!请求!!
网民同志:您好!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西山区委的留言收悉,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查:2019年7月7日,我局金碧市场监管所根据12315举报中心(市监{2019}第060046号)和国家12315(编号:0575331404)投诉件,分别于2019年7月9日、7月10日两次组织你和经营者韩辰整形在昆明市西山区金碧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进行了调解,情况是:你于2015年12月16日在经营者处进行了隆鼻手术,当时你以陈胭的名字与经营者签定了鼻部手术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中消费者选定的是“射极风”品牌鼻假体。在调解中,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举证。你认为:经营者在对其手术过程中未使用“射极风”品牌鼻假体而是其他品牌,是经营者给你的卡是“菲思挺”而不是“射极风”,因此认为经营者有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提出假一赔三并修复鼻子的。经营者陈述:由于在手术过程中经营者没有“射极风”品牌鼻假体现货,对安装的鼻假体当时口头告知过你,属兔的今年多大但并未书面签字,便给你安装了“菲思挺”品牌鼻假体。由于你对第一次手术不满意,于2017年6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进行了第二次修复,且第二次给你安装了“射极风”品牌鼻假体。故经营者不认可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说法。现场经营者提供了调解书的复印件,消费者的病历复印件,以及上述两个鼻假体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进货的证明材料。在调解会上,你提供在经营者消费的具体金额,经营者提供的消费明细,你又不认可,你主张赔偿14.98万元和修复费5万元,合计19.98万元,经营者现场同意赔偿5000元。由于现场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我局工作人员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消费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现场告知双方调解失败,你走其它程序或者到进行起诉。同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终止,今后同一纠纷不再受理。2019年8月27日11:15,金碧市场监管所副所长将上述意见再次电话回复了你。鉴于该事项之前已经我局金碧市场监管所调查并组织调解过,且已经回复了你,该作了结处理。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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