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第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幼女从重处罚。京华时报记者 孙乾
中新网8月29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法中关于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的。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的,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罪相区别。
据知,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严打时,实践中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组织者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罪的处罚。为更严厉打击这种犯为,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时增加了嫖宿幼女罪。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典型案例,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较大,各方关于取消该的呼声不断。
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对这类行为可适法第236条关于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的,不再作出专门。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是指,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法修改还加大了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
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改后,相关条款修改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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