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函〔2009〕1号),现将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美容美发技能比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届比赛主要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基本要求,制定比赛规程,邀请美容美发行业专家、相关专业教师组成评判委员会,对选手比赛进行公开、公平、的评判。
本届比赛在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负责人和各参赛省(市、区)领队组成的本届比赛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届比赛各项事宜,下设仲裁、监察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判委员会和会务组。执行委员会构成如下:
1.本届比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经过选拔组成代表队参赛。请各地职成教处指定1名负责人任领队,全权负责代表队参赛事务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2.美发美容类参赛选手可任选参赛项目,每个项目各省限报2人,各省参赛选手不得超过12人,领队1人,所需模特各自解决。
3.参赛选手资格为2009年在籍的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及其相关专业的学生。参赛选手不分年级、年龄和性别。不符合参赛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赛资格。
4.请各地根据比赛执委会要求,选派参赛选手。填好选手、模特(附件2、3)报名表,并将领队、选手、模特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照片背面写明校名、姓名,供制件用),选手另加学生证复印件,各地职成教处负责填写比赛回执(见附件4)与上述材料一并报至比赛会务组。报名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材料不全或逾期报送将不予受理。报名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参赛选手。
1.6月28日下午2点整,各省领队在天津市红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召开赛前布置会,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2.本届比赛经费由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共同筹措。本届比赛统一发放比赛用教习公仔(由广东永丰飞彩发艺有限公司提供),选手赛前用公仔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积极组织参赛代表队,踊跃参赛。其他有关事宜,可向比赛会务组询问。可登陆教育部网站,点击“职业教育与教育司”栏目查阅本通知,下载相关表格。
1. 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美容美发技能比赛规程2. 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美容美发技能比赛选手报名表3. 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美容美发技能比赛自带模特报名表4. 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美容美发技能比赛回执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