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一19岁姑娘小项,原来准备搭乘8月4日从飞往宁波的东航航班,结果在登机时,因被航班乘务长质疑鼻子做过整容手术,且无法出具相关医疗证明,最终被乘务长和地勤劝下飞机。
据小项解释,自己是因为一个月前在骑马时不幸摔伤了鼻子,因此在过安检和登机时,鼻子上才一直贴着一块胶布。结果登机后却被航班乘务长质疑自己整容,并告知在东航内部有“乘客在做完整容手术15日内不允许坐飞机”的相关。
但东方航空于16日中午在其微博上却称女乘客登机时整个鼻子包裹纱布,经询问得知该旅客几天前刚做完鼻部填充手术,且未能提供可安全乘机的相关医疗证明。
对于这位女乘客是否整容,双方各执一词,我们不得而知。不过东航整容15天内不得上飞机,乘务长就此乘客是否合理呢?为此,企鹅问答邀请了众多专家律师从法律角度来给我们相关解读。
东航在7月3日确实在官网发布了《出行提示:关于明确近期接受过整容整形手术旅客乘机要求的通知》,但是此通知仅能在官网找到,并未在乘客上机前告知,东航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此外,东航的乘务人员并非专业的医疗人士,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整容难以确定。如果只要东航乘务员觉得乘客整容了,乘客就要提供适宜乘机的医疗证明以及证明手术日期的病历很明显强人所难。如在本案中,小项根本没有整过容,根本不存在医疗证明,不可能拿得出来,以此为判断标准必将损害乘客的利益。若是否整容由乘客自己,则首先东航必须让乘客在购票时就告知该,且乘客自己隐瞒时无法发现。因此,这一通知的执行力较弱,如果需要实施,则事宜采用乘客自己的方式并由乘客在购票时签署整容事故免责通知书。
在本案中,乘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没有及时告知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同时违反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强制不让小项乘机,视为违约,应赔偿因此给小项带来的损失。
关于这次事件的法律分析:乘客购买机票,就意味着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订立了运输合同,航空公司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用约定的航班将乘客运往约定的地点。因此,一旦乘客完成付款特别是已经被允许登上飞机,那么航空公司放弃承运义务显然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如果对旅客造身或者是名誉,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次事件固然是个案,但并不能排除在日常生活中再次出现的可能。所以提醒广大旅客乘坐飞机时,遇事需保持冷静,在原则和自身权益的同时,灵活选择向主管部门反映、诉诸法律等其他方式予以救济,注意人身安全,防止因小失大,给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
另外,关于东方航空《出行提示:关于明确近期接受过整容整形手术旅客乘机要求的通知》,这些规则都是谁制定的呢?是否经过听证?消费者在里面的话语权基本看不见。跟航空公司相关的法律制定,航空公司的意见在其中占了很大比重,消费者当然会觉得这些条款不公平,但是能做的事情非常少,想要在法庭上争取权益更是难。
关于东航公告,如果乘客在购票时,东航对该公告没有进行特别提示或明显的提醒,那么公告对乘客不产生效力。此时,乘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机票,航空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和乘客之间的飞行合同,对于将客人逐下飞机之行为导致的乘客没有完成飞行,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另外,整容是个大概念,航空公司应区分具体整容项目,像隆胸、抽脂等一些大手术确实存在健康,但像割双眼皮、打美白针等细小的手术对乘客安全没有太大影响,不宜一刀切。并且对于整容手术的认定,也应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不是交易双方任一一方可以单独认定的。
本案中乘务长所说的内容是指《关于明确近期接受过整容整形手术旅客乘机要求的通知》,发布时间为今年7月3日。通过查阅官网,我们发现这是一则发给销售代理的通知,通知中虽然有乘务员说的那些,但是我们看到通知的第四条“四、公司将在近期修改《服务手册》中相关条款和网上的患病旅客须知,请各部门根据此份通知做好近期接受过整容、整形手术的旅客运输工作。”足见这是一份内部,在没有写进合同条款与旅客须知之前对消费者是无效的。而且本案中的处理程序与处理态度也有待商榷,是不太合适的。本案中的小项可依法自己的权益。
翻阅其他多家航空公司官网,未发现类似针对整容整形旅客的;除东航内部,行业内的相关也没有。
这份内部公告的效力待定,理由是乘客在东航官网及其他代理商购买机票时,如果该公告没有明显提示或特别提醒,就意味着不足以具备效力。乘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票登机,最终没能顺利完成飞行,不管乘客有没有,航空公司都没有履行飞行合同,应承担乘客的损失。
双方都无法举证时,可要求机场地面医务人员配合给乘客做检查,判定是否适宜登机;或让乘客签免责协议,若在飞行中出现不适,自行承担后果。
“东航的此”仅是其公司的,并非是法律法规,不必然对旅客具有约束力,有可能是其一厢情愿的单方意思。但,若在旅客购买机票时就已经或充分告知,那么此可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则对旅客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若最终该被认定并非合同条款的一部分,那么航空公司的此种行为则属于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若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则对旅客具有约束力。航空公司可基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主张履行此条款。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基于自身判断认为旅客整容,而要求旅客执行此条款,若旅客确实存在15天内整容的情况,则无需承担责任,但应退还相应的机票的费用或依合同。
但若仅是航空公司自认为,而实际旅客不存在15天整容情况,则属于航空公司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因违约行为或侵权导致旅客的相关损失,航空公司应承担。
以上几位律师的观点基本一致,都认为了东航及乘务长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三点:1、东航的属于内部,并未提前告知于乘客,乘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算的。2、这份内部并未写进合同与乘客须知内,是无效的。3、对于乘客是否整容的认定,应由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判断,而非航班于乘客任意一方。
我觉得东航没有错,我父亲鼻腔手术后医生明确告知,术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半个月)因为血管连接部位脆弱,不要做任何剧烈运动,会引起头部血压剧烈变化,这样衔接部分的血管壁有可能爆裂。最好不要坐电梯,因为老人有高血压,骤升或骤降,都有可能引起血管破裂。这些是以防万一。小女生做了整容手术,血管和衔接肯定是有变化的,一旦在升空的过程中鼻血管爆裂怎办??我觉得东航这么做没有问题,这也是为旅客人身安全的负责,对其他乘客的负责!
当然合理,但必须有义务告知旅客。很多人都是不理解相关的,而航空公司又没有详细的解释。航空器上必须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反之如果整容女伤口爆裂,到时产生后果后续又要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双方都不是赢家。现在只是整容女伤口没有问题,而倒过来追诉她成行的航空公司,这完全是不合理的逆向思维。喝酒开车没出事,不代表不犯法。
东航种做法无可厚非,不要以为这是航空对你的歧视,不要乱喷。东航这样做实际是对乘客负责的性措施,因飞机起落时会产生耳鸣等不舒适感觉,实际是大气压力变化产生的不适宜,人体调节主要是通过耳、鼻的气流调整来适应。才做过整型手术的人乘飞机确有一定风险,请参见民航条例早有,不是对某人的歧视条例,希望大家理解!
东航的行为动机是没有问题的,不让整容旅客登机,一个会考虑高空对乘客的伤势影响容易出现矛盾纠纷,再一个就是安全方面的考虑,整容人员的身份确定需要时间。航空公司的很多都有其存在的合和必要性,但是由于执行中的简单操作反而会使旅客权益旅客安全的变成损害旅客权益的替罪羔羊,不得不说再好的制度没有一个合格的执行者,也会形同虚设甚至起到反效果。
很多网友从乘客安全角度来看,认为东航的做法是合理的。那么,你更支持律师的观点还是网友呢?欢迎来企鹅问答,说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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