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讯怡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恒华通讯器材经营部(下称恒华经营部)
网络下,侵权具备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加之互联网产品迭代速度快,用户体验一旦受损将难以修复并造成用户流失以及使用习惯的转变。对被申请人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干扰申请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并以、手段影响用户选择的行为,如不及时,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利益,并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时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在用户安装通过官网下载的“腾讯手机管家”以及通过“腾讯手机管家”下载安装应用程序的过程中,在OPPO手机上实施了强制用户注册OPPO账号、输入密码验证身份等反复弹窗提示行为,干扰用户体验及申请人软件的正常运行;在对下载软件扫描时未发现风险后,仍以“去OPPO软件商店可快速安全安装应用”、“系统软件商店有经过人工亲测的版本”等提示用语,并配合区别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产品和服务的UI设计——绿色高亮突出右侧“软件商店安装”选项,影响用户判断,干扰用户选择,且在扫描完成前,保持左侧“继续安装”选项不可用,右侧“软件商店安装”选项可用,阻碍已下载软件正常安装;若用户点击“软件商店安装”选项,系统将自动跳转至“OPPO软件商店”重新下载并静默安装。申请人提交的同时显示,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实施了区别对待申请人的“腾讯手机管家”产品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竞争者同类产品的行为,除被申请人的“OPPO软件商店”可不受干扰的静默下载安装外,若用户下载安装同类软件“豌豆荚”以及通过“豌豆荚”下载安装应用程序,也并未有上述弹窗提示以及跳转页面设置。
为此,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武汉市中级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恒华经营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武汉市中级审查认为,考虑以下因素:1、申请人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腾讯手机管家”官网域名备案信息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两申请人为“腾讯手机管家”的软件运营人及软件著作权人,有权提出保全申请。2、被申请人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实施了区别对待申请人的“腾讯手机管家”产品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竞争者同类产品的行为,在已有提示用户未知来源风险并告知用户设置允许安装未知来源径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行为涉嫌区别对待并故意干扰申请人“腾讯手机管家”软件的正常使用,降低了用户体验,干扰了用户选择,从而利用“腾讯手机管家”软件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和用户基础推广自身产品,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恒华经营部作为OPPO手机经销商,其销售手机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加大了对申请人的影响,可能构成帮助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如不及时予以,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利益,并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不当行为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保全措施仅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干扰行为,本身并不影响OPPO手机的正常使用,不会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5、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对于金额和形式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胜诉可能性的高低及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1000万元责任保险函提供,申请人提供的上述金额和形式符合要求。
综上,武汉市中级裁定:1、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立即停止在OPPO手机上,在用户通过申请人网站下载、安装“腾讯手机管家”软件的过程中,设置跳转至“OPPO软件商店”重新下载、安装软件页面的行为,并不得以类似方式实施前述行为;2、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立即停止在OPPO手机上,在用户通过申请人“腾讯手机管家”下载、安装软件的过程中,设置验证弹窗页面,以及设置跳转至“OPPO软件商店”重新下载、安装软件页面的行为,并不得以类似方式实施前述行为;3、被申请人恒华经营部在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停止上述行为之前,暂停销售OPPO手机。
1、案件体现了移动互联网行业竞争的新发展,具有典型性,备受社会关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手机生产商,利用掌握手机底层系统的优势,以技术手段干扰申请人提供的软件正常运行,申请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采取诉前行为保全,其后又诉请被申请人赔偿损失8000万。被申请人则主张其行为系为手机使用安全,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纠纷发生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修改,该类行为并无直接处理依据,本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相关行业竞争边界的划定和竞争秩序的规范。本案在全国尚属新类型案件,纠纷双方又是全国知名的科技企业“腾讯”和“OPPO”,案件备受关注。在法院采取诉前行为保全后,各大互联网和纸质传媒争相报道,案件影响较大。
2、案件体现了行为保全的及时性,有效了不当行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该类案件在全国并无成熟做法,但法院考虑到网络下,侵权具备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加之互联网产品迭代速度快,用户体验一旦受损将难以修复并造成用户流失以及使用习惯的转变,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如不及时予以,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利益,并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体现诉前行为保全的及时高效,法院于立案后当天即审查材料拿出处理意见,并迅速向被申请人下达,有效地了涉案不当行为,防止了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发生,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案件处理效果良好。案件详细阐述了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提出应予停止的具体举措,为规范相关行业的竞争行为和竞争秩序提供了直接,这是其一;其二,有效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因前期法院高效地作出诉前,及时了涉案不当行为,为双方营造了良好的和解氛围。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分别主攻软件和硬件,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并且双方之前也有过商业合作,并非水火不容的对手。法院通过与双方反复沟通,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还签订了深度合作的协议。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讯怡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恒华通讯器材经营部(下称恒华经营部)
网络下,侵权具备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加之互联网产品迭代速度快,用户体验一旦受损将难以修复并造成用户流失以及使用习惯的转变。对被申请人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干扰申请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并以、手段影响用户选择的行为,如不及时,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利益,并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时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在用户安装通过官网下载的“腾讯手机管家”以及通过“腾讯手机管家”下载安装应用程序的过程中,在OPPO手机上实施了强制用户注册OPPO账号、输入密码验证身份等反复弹窗提示行为,干扰用户体验及申请人软件的正常运行;在对下载软件扫描时未发现风险后,仍以“去OPPO软件商店可快速安全安装应用”、“系统软件商店有经过人工亲测的版本”等提示用语,并配合区别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产品和服务的UI设计——绿色高亮突出右侧“软件商店安装”选项,影响用户判断,干扰用户选择,且在扫描完成前,保持左侧“继续安装”选项不可用,右侧“软件商店安装”选项可用,阻碍已下载软件正常安装;若用户点击“软件商店安装”选项,系统将自动跳转至“OPPO软件商店”重新下载并静默安装。申请人提交的同时显示,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实施了区别对待申请人的“腾讯手机管家”产品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竞争者同类产品的行为,除被申请人的“OPPO软件商店”可不受干扰的静默下载安装外,若用户下载安装同类软件“豌豆荚”以及通过“豌豆荚”下载安装应用程序,也并未有上述弹窗提示以及跳转页面设置。
为此,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武汉市中级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恒华经营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武汉市中级审查认为,考虑以下因素:1、申请人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腾讯手机管家”官网域名备案信息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两申请人为“腾讯手机管家”的软件运营人及软件著作权人,有权提出保全申请。2、被申请人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实施了区别对待申请人的“腾讯手机管家”产品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竞争者同类产品的行为,在已有提示用户未知来源风险并告知用户设置允许安装未知来源径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行为涉嫌区别对待并故意干扰申请人“腾讯手机管家”软件的正常使用,降低了用户体验,干扰了用户选择,从而利用“腾讯手机管家”软件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和用户基础推广自身产品,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恒华经营部作为OPPO手机经销商,其销售手机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加大了对申请人的影响,可能构成帮助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如不及时予以,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利益,并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不当行为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保全措施仅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干扰行为,本身并不影响OPPO手机的正常使用,不会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5、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对于金额和形式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胜诉可能性的高低及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1000万元责任保险函提供,申请人提供的上述金额和形式符合要求。
综上,武汉市中级裁定:1、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立即停止在OPPO手机上,在用户通过申请人网站下载、安装“腾讯手机管家”软件的过程中,设置跳转至“OPPO软件商店”重新下载、安装软件页面的行为,并不得以类似方式实施前述行为;2、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立即停止在OPPO手机上,在用户通过申请人“腾讯手机管家”下载、安装软件的过程中,设置验证弹窗页面,以及设置跳转至“OPPO软件商店”重新下载、安装软件页面的行为,并不得以类似方式实施前述行为;3、被申请人恒华经营部在被申请人欧珀公司、讯怡公司停止上述行为之前,暂停销售OPPO手机。
1、案件体现了移动互联网行业竞争的新发展,具有典型性,备受社会关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手机生产商,利用掌握手机底层系统的优势,以技术手段干扰申请人提供的软件正常运行,申请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采取诉前行为保全,其后又诉请被申请人赔偿损失8000万。被申请人则主张其行为系为手机使用安全,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纠纷发生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修改,该类行为并无直接处理依据,本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相关行业竞争边界的划定和竞争秩序的规范。本案在全国尚属新类型案件,纠纷双方又是全国知名的科技企业“腾讯”和“OPPO”,案件备受关注。在法院采取诉前行为保全后,各大互联网和纸质传媒争相报道,案件影响较大。
2、案件体现了行为保全的及时性,有效了不当行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该类案件在全国并无成熟做法,但法院考虑到网络下,侵权具备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加之互联网产品迭代速度快,用户体验一旦受损将难以修复并造成用户流失以及使用习惯的转变,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如不及时予以,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利益,并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体现诉前行为保全的及时高效,法院于立案后当天即审查材料拿出处理意见,并迅速向被申请人下达,有效地了涉案不当行为,防止了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发生,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案件处理效果良好。案件详细阐述了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提出应予停止的具体举措,为规范相关行业的竞争行为和竞争秩序提供了直接,这是其一;其二,有效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因前期法院高效地作出诉前,及时了涉案不当行为,为双方营造了良好的和解氛围。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分别主攻软件和硬件,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并且双方之前也有过商业合作,并非水火不容的对手。法院通过与双方反复沟通,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还签订了深度合作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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