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左眼跳7月份,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证,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高女士和父母一家3口两年前拖欠了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归还,即便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未还钱,执行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8月27日红星新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老赖。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了针对老赖的各种约束措施,如出境、高消费、从事特定行业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机制建设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应老赖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等。
但对于未做特殊要求的行业,是否应该一律招录老赖则不能一概而论。报道中银行录用老赖决非“”。一般来说,指同等条件下设置了有违法律、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条件。由此可见,此事件中,某银行录用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并未其就业权。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对客户诚信度和行业形象的要求一贯较高,如果失信行为泛滥,金融机构可能沦为较大者。其完全有必要将诚实守信作为入职门槛。任何用人单位也均有权老赖担任一定职务,否则,如果有老赖高管在商务洽谈中被乘坐飞机或高铁,就极有可能影响公司形象甚至导致合作失败,给公司带来损失。
当然,在老赖求职方面,也应考虑到其基本的劳动权和就业权。要知道,失信被执行人毕竟不是违法犯罪,仅是诚信污点,不宜地其就业权。特别是,一旦断绝了老赖的收入来源,更会降低其履行能力和偿债能力,无利于申请益,甚至会将老赖逼上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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