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问题:
微整形培训机构违规培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门诊专家:
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芳华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菊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所博士 李小红
专家观点:
◇从事微整形的机构需取得医疗美容资质,从事操作的人员也应取得相应医疗执业资格。而培训的如此速成,显然不具有资质。
◇培训过程中,互相,并非无菌操作,针对部位也没有防护措施,很有可能给造成损害,例如感染、神损等。此损害后果应由操作的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培训机构或者培训老师也应承担共同责任。
◇对非法的微整形培训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工商部门联合查处,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据新京报报道,在某些不正规的微整形培训机构,培训实操课就是让彼此充当“小白鼠”,相互注射;培训老师自称三甲医院专家并向售家严格控制流通的肉毒素针剂(肉毒素属于剧毒的处方药)、玻尿酸等微整形产品。零基础的仅经过“4天速成微整形”培训班的短期培训之后,便开起了微整形工作室,并以“微整形专家”的名义,给他人做微整形手术。这种微整形培训机构培训出来的“专家”很难让人放心,一旦产生纠纷责任如何分担?如何监管微整形培训市场?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芳华、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菊以及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所博士李小红。
微整形培训机构的培训方式是否违规
何谓微整形,陈芳华介绍,业界也称为午休整形,就是指在不动刀、不流血的情况下,采用先进的医疗技术,让人在短时间内变美变年轻的整形方法。换言之,微整形无外乎借助注射、激光、埋线、徒手整形等医疗技术,借助国家严格控制流通的肉毒素针剂、玻尿酸等整形产品,在不开刀的情况下使人变美、变年轻。相对于传统的整形手术,微整形的优点在于快速修饰缺点、恢复时间短,可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微整形培训医师实际上就是通过培训使受训人员取得相应资质。微整形之所以有了发展空间,与社会对微整形的巨大需求相关。正因为正规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太少,根本不能满足需求。这种供需不对称,使微整形培训小作坊大量出现。
李小红告诉记者,如何判断这类微整形培训机构是否,可从其营利与否、登记与否等方面来加以鉴别。如公益性的培训机构多为民办,其主体资格、教育培训方式等,主要依据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有不少培训机构打着国外相关整形机构的旗号进行培训。如果是中外合作培训机构,则应遵守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依该条例的,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陈芳华表示,社会上的微整形培训机构多数为经营性的。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0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从目前来看,国务院及其部委并未出台规范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法规规章。从各地实践来看,这些微整形培训机构,要么是无照经营,要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法人登记。拥有法人资质的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也很宽泛,如美容培训、个人形象设计、婚庆礼仪服务、化妆品销售、技术推广服务、代理发布广告等。这种宽泛的经营范围容易被人员利用来开展微整形培训业务。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并且,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知,某些微整形培训机构超服务范围,在没有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培训机构内,让使用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玻尿酸、肉毒素针相互注射的行为是违法的。对这些机构无照经营和超服务范围经营的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这类机构从业人员的资题也值得探讨。肖菊说,微整形属于侵入性治疗方式,为医疗美容的范围。从事微整形的机构需要取得医疗美容资质,从事操作的人员也应取得相应医疗执业资格。而培训的如果速成,显然不具有资质。
李小红也认为,微整形本质上是一种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从事这种医疗美容服务的从业人员均应有相应的资质。而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条件。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根据相关,在医疗美容机构从事护理的人员也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资格,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等。所有从业人员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从上述可以看出,经过短期微整形培训的人员并不具备医疗美容服务资质。
微整形培训中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责任
据报道,各种微整形培训中可能出现违法行为,导致很多涉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出现,如有的由无资质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有的培训班“专家”给注射玻尿酸后身体化脓,注射感染,需要长期调理修复;有的要求互做“真人实验”,在对方的太阳穴、鼻唇沟、额头、下巴、鼻子等多个部位尝试注射……
在外行看起来,微整形无非是往面部打针注射而已,但这种注射行为其实需要操作者熟悉人体神、解剖学等多门医疗学科,绝不是简单的皮下注射。一旦发生意外,就会产生不可逆的损伤。对此,谁来承担法律后果?
李小红说,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模式和后果,行为者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只构成民事侵权,那么应该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关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就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违法所得;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共安全、资源的,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肖菊表示,培训过程中,互相,并非无菌操作,针对部位也没有防护措施,很有可能给人身造成损害,例如感染、神损等。此损害后果应由操作的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培训机构或者培训老师也应承担共同责任。而对于夸大宣传、消费者或者使用不合规的产品,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构成欺诈,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故意罪或致人死亡罪,培训机构有行为,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职能部门应从哪些方面加强监管
李小红认为,首先需要广而告之,让相关人员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不到没有正规培训资质的机构接受培训。加大对消费者微整形培训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对消费者发布日常消费提醒和警示,提示消费者到正规医疗机构使用正规的微整形药械,不要让没有资质的人员为自己注射。
李小红说,公益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如果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或者有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等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应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肖菊认为,针对非法整形培训机构,应由卫生行政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查处,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据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10月14日下发通知,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切实广大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这虽是对非法注射用药品的执法,但对微整形培训市场也有。陈芳华认为,微整形培训市场之所以乱象丛生,就在于对这类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卫生、工商、教育主管部门不能联合执法,反而互相推诿。陈芳华说:“综合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是主要负责机关,涉及教育培训、医疗诊治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如果这些行政机关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则应及时移送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微整形培训市场的监管工作。”
科学是求真的学问,自有其力量,不应、质疑甚至,就像历史不曾教、和传统的霸权一样。科学共同体对待对科学的,不能走当年教裁判、科学发声的老。科学共同体面对的度,不妨更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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