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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未按时执行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深交所发出“关注函”

类别:美发资讯 日期:2018-11-27 15:31:25 人气: 来源:

  任弼时子女

  和讯网消息 近日,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002766股吧)或公司)披露了一则《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的公告》。显示,中安百联与索菱股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索菱股份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索菱股份被市第三中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而此事也引起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注意,并对索菱股份发出了关注函,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说明并对外披露。

  11月6日,索菱股份在巨潮资讯网等披露了一则《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文件的公告》,显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市第三中级《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和《消费令》。

  以上三个文件显示,中安百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公司被要求冻结、划拨银行存款人民币74,519,444.62元及违约金等,同时,因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前述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公司及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收到《消费令》。

  其中,《执行裁定书》显示,中安百联向市第三中级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2018) 京 03 民初 635 号】中确定的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根据申请,2018 年 10 月 29 日,市第三中级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74,519,444.62 元及违约金(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人民币 141,958 元。4、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同时,《执行决定书》显示,中安百联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8 年 10 月 31 日,市第三中级将公 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另外,《消费令》亦明确,2018 年 10 月 31 日,市第三中级责令公司及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收到消费令后,除向市第三中级申请获得准许外,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回到该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据上述公告披露,2017 年 7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安百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借款 75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利率为 8%,由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同时,若公司对上述任何一笔还款未按约定的时间或金额及时足额还款,则中安百联可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所有债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且公司对于未付金额应按日万分之六点五向中安百联支付违约金。

  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索菱股份的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中安百联向市第三中级申请强制执行,而索菱股份也由此收到了上述三律文件。

  1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索菱股份发出了关注函,要求索菱股份对“子公司妙士酷向中安百联借款原因、借款用途、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因”、“截至目前,公司执行法院裁定的进展情况,该事项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的影响”等四大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11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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